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該案上告人:呂德璜;被上告人:章銘山。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朱學曾(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三八號:張國材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康鈞因欠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國材;被上告人:康鈞。大理院判決為:「原判維持第一審判決將抵押房地交德昌源管業之部分撤銷,上告人應還德昌源銀二千五百兩,如至期不付,應由德昌源將該抵押房地變抵,不足再由上告人如數補償;有餘即由德昌源返還上告人。上告人其他之上告駁回,訴訟費用仍由上告人負擔。……。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朱學曾(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宣告決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一〇一號:吳鏡汀等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吳小鏗與該抗告人因公欵糾葛不服地方審判廳受理該案論令調息抗告案件所為一事不容再理撤銷第一審命令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吳鏡汀等,代理人:高穰(律師)。大理院決定為:「本案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朱學曾(印)、大理院書記官易國霖(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聲字第三五號:周錫榮對於本院就該聲請人與周頤氏因養贍涉訟案件所為終審之判決聲請再審一案
該案聲請再審人:周錫榮。大理院決定為:「本件由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聲請調查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原因,如係合法並具備原因,應更為本案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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