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七十六号:杨周氏对于安徽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吴玉坤因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杨周氏;被上告人:吴玉坤。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许卓然(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七十七号:胡彤恩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陈炳光等因欠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被上告人等亦声明一部附带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胡彤恩,代理人:胡澍兰;被上告人:陈炳光等。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及附带上告均予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6月8日(五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八十五号:薛恩来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薛王氏因嗣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附带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薛恩来,代理人:高穰(律师),江其砥(律师);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薛王氏,代理人:陶润波(律师),熊垓(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上告人仍有效为薛曾级之曾孙,所有继产归其承受。上告人对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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