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6月4日(五月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七十二号:李孙氏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邱甘氏因悔婚另嫁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李孙氏;被上告人:邱甘氏。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七十三号:刘福晏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段成业因租佃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福晏等;被上告人:段成业。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奉天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七十四号:崔长龄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陆镛锵等因买卖押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崔长龄等;被上告人:陆镛锵等。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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