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程翁氏,代理人:赵曾翔(律师)、陈发檀(律师)、熊垓(律师);被上告人:程过氏,代理人:潘承锷(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挑选住宅及前欠赡养费之部分撤销,上告人应就管业住宅内选出适当之屋一所,令被上告人居住,上告人应补缴被上告人赡养费若干,发还江苏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5月27日(五月初三日),星期三,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呈字第二十七号:廖汪氏呈诉法官违法恳请昭雪一案
该案呈诉人:廖汪氏。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许卓然(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朱学曾(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5月28日(五月初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五十四号:郑国清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郑义因承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郑国清;被上告人:郑义。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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