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該案上告人:程翁氏,代理人:趙曾翔(律師)、陳發檀(律師)、熊垓(律師);被上告人:程過氏,代理人:潘承鍔(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挑選住宅及前欠贍養費之部分撤銷,上告人應就管業住宅內選出適當之屋一所,令被上告人居住,上告人應補繳被上告人贍養費若干,發還江蘇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5月27日(五月初三日),星期三,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呈字第二十七號:廖汪氏呈訴法官違法懇請昭雪一案
該案呈訴人:廖汪氏。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許卓然(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朱學曾(印)、代理推事胡詒穀(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5月28日(五月初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三百五十四號:鄭國清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鄭義因承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鄭國清;被上告人:鄭義。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易國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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