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5月15日(四月廿一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呈字第二十五号:裕李氏对于本院就该呈诉人与于李氏因地亩涉讼不服上告判定撤销原判发还奉天高等审判厅更审案件呈明院判无效一案
该案呈诉人:裕李氏。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呈字第二十六号:杨李氏等呈诉陈书培夥办矿坑匿帐不清一案
该案呈诉人:杨李氏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5月18日(四月廿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十六号:许学海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许学灜因塋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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