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零八号:郭同发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祥盛因货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郭同发;被上告人:刘祥盛。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零九号:郑玉田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周秉铨因卖房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覆审之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郑玉田,代理人:赵世贤(律师);被上告人:周秉铨。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六十九号:栾太益等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控栾作棠等霸产废祀案件所为驳回控告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栾太益、栾世荣。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七十号:张栋臣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余鸿逵因钱债纠葛案件所为撤销控告之驳回声请回復原状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张栋丞。大理院决定为:“原判撤销,本案应由湖北高等审判厅回復阙席前之诉讼程度迅予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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