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九十六号:张王氏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孙黄氏因地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王氏;被上告人:孙黄氏,代理人:孙大智。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奉天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5月12日(四月十八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三十九号:宋德对于直隶蔚县就该上告人与孙奉赞等因地糧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宋德,被告人:孙奉赞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5月14日(四月二十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零四号:邝邦杰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邝唐氏因继嗣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邝邦杰;被上告人:邝唐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令上告人归宗及酌给银二百两之部分撤销,上告人毋庸归其本宗并得就邝寅宝遗产全部领受十分之四,其如何调查分析之处,发还广西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上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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