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九十三号:郑有恒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林建柱因合夥争执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郑有恒,代理人:司徒宣(律师);被上告人:林建柱。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直隶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九十四号:郑有恒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董作云等债务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郑有恒,代理人:司徒宣(律师);被上告人:董作云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直隶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九十五号:王海山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杨春华因脚行界址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附带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海山,代理人:江天铎(律师);被上告人:杨春华,代理人:林树榛(律师)、李润兰(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直隶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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