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八十二号:刘万发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黄岳氏因寄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万发即刘凤山;被上告人:黄岳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湖北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八十四号:陈永芳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陈学利因赎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永芳;被上告人:陈学利,代理人:陈荣。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所争地亩准由上告人备价抽赎管业,诉讼费用由被上告人负担。……。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5月8日(四月十四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三十八号:梁洛瑞对于直隶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与梁顺因地亩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梁洛瑞等,被告人:梁顺。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5月11日(四月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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