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吴商氏;被上告人:杨永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奉天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5月7日(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八十号:张新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张明因求分继产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新,代理人:熊垓(律师);被上告人:张明。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八十一号:柏伦纳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三益和因保证债务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柏伦纳,代理人:段坤庆(律师);被上告人:三益和金店东,代理人:杨培元,李得春(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被上告人应即对上告人偿还柳大年所收之运酬费洋贰千五百元,其余利息及损害赔偿等之请求,发还京师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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