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三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二百九十六號:張王氏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孫黃氏因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王氏;被上告人:孫黃氏,代理人:孫大智。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奉天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5月12日(四月十八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三十九號:宋德對於直隸蔚縣就該上告人與孫奉贊等因地糧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宋德,被告人:孫奉贊等。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5月14日(四月二十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三百零四號:鄺邦傑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鄺唐氏因繼嗣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鄺邦傑;被上告人:鄺唐氏。大理院判決為:「原判令上告人歸宗及酌給銀二百兩之部分撤銷,上告人毋庸歸其本宗並得就鄺寅寶遺產全部領受十分之四,其如何調查分析之處,發還廣西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上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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