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李李氏等;被上告人:田洛见。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4月10日(三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九十九号:刘宗沛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冯景焕因房产涉讼案件所为驳回请求再审之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宗沛,代理人:黄绍维(律师);被上告人:冯景焕。大理院判决为:“原厅对于上告人就前清宣统元年七月十二日确定判决内旧房部分声请再审所为之判决撤销,发还京师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上告人其他部分之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二庭 审判长推事余棨昌(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林志钧(印)、大理院书记官郑耿光(印)”
4月11日(三月十六日),星期六,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二十三号:沈火金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沈春楼因赎田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沈火金,被告人:沈春楼。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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