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4月9日(三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九十五号:陆桢材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黄汇昌因借款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陆桢材;被上告人:黄汇昌,代理人:熊垓(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除上告人承认还款一千八百两应由上告人负偿还责任外,其余系争银两应否由上告人负担责任,发还广西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九十六号:熙凌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陈杨氏债务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熙凌阿,代理人:朱兆莘(律师);被上告人:陈杨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除关于垫还聚宝楼款项之部分外撤销,发还京师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九十七号:李李氏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田洛见因典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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