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四十四号:田作霖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高佐清因挖井倾屋案件所为驳回控告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田作霖。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由直隶高等审判厅迅予受理为第二审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4月1日(三月初六日),星期三,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四号:孟金标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孟金标,选定辩护人:曾泽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孟金标强盗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并褫夺公权全部终身。……。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4月2日(三月初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七十七号:隋永才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徐贡庭因婚约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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