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三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四十四號:田作霖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高佐清因挖井傾屋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田作霖。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本案由直隸高等審判廳迅予受理為第二審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4月1日(三月初六日),星期三,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十四號:孟金標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孟金標,選定辯護人:曾澤霖。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孟金標強盜之所為處三等有期徒刑三年,並褫奪公權全部終身。……。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推事錢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4月2日(三月初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七十七號:隋永才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徐貢庭因婚約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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