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十九号:曾绍铨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杨芬因争垸田案件所为驳回声请窒碍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曾绍铨。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由湖南高等审判厅回復上告人阙席前之诉讼程度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3月23日(二月廿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五号:吕科传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周春祺因抵押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吕科传;被上告人:周春祺,代理人:唐以桢(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维持第一审原判令被上告人给上告人洋叁拾元将万兴隆找绝管业之部分撤销,发还浙江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关于补给利息之部分应由原审补充判决之,其他部分之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郑耿光(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四十六号:董永双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吴荣山因地亩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董永双,代理人:崔亮辰(律师);被上告人:吴荣山。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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