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该案上告人:樊丽泉,选定辩护人:关庆铭、余杰。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及第一审判决撤销,樊丽泉诬告英杰臣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四年,诬告刘富华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四年,应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褫夺公权全部十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袁励贤(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五号:陈鼎生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窃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四号:孟金标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八号:河南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同级审判厅就周玉温等诈称官员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三号:李光武等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判决该上告人诬告罪案件声明不服提起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七号:吴星曜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十八号:崔恩麟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田章武因借款纠葛案件所为驳回控告及声请回復原状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崔恩麟。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