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抗告人:忠福长。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十六号:顾默卿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顾项民因房产纠葛案件所为驳回声请追加裁判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顾默卿,代理人:潘承铎(律师)。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声请追加(补充)裁判应由原高等审判厅受理迅予裁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十七号:汪勉斋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王鹏翮因东伙纠葛案件所为命令当事人本人到庭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汪勉斋,代理人:周庆恩(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3月21日(二月廿五日),星期六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八号:樊丽泉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诬告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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