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九号:孙殿英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邱梦举等因伙帐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一部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孙殿英,代理人:赵延昌(律师);被上告人:邱梦举、……。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四十号:闵文卿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陈升阶因存土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附带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闵文卿;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陈升阶。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判定赔偿数额及讼费之部分撤销,被上告人应即赔偿上告人折算川土银一千五百两,上告人其他之上告及被上告人之附带上告均予驳回。诉讼费用由被上告人负担三分之二,上告人负担三分之一。……。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十五号:忠福长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王怡臣因欠款纠葛案件所为驳回控告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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