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二号:刘松怀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覆判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五号:陈鼎生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窃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一号:广东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蔡维良杀人未遂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四号:孟金标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三号:张农山对于本院就该声请人与李凤轩因债务涉讼不服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案件所为终审之判决声请再审一案
  该案声请人:张农山。大理院决定为:“本件由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声请调查再审是否合法,及有无原因,如系合法并具备原因,应更为本案之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3月19日(二月廿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五号:宋张氏对于贵州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宋庞氏因争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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