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三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十二號:劉松懷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致死案件所為覆判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十五號:陳鼎生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竊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十一號: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蔡維良殺人未遂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十四號:孟金標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聲字第三號:張農山對於本院就該聲請人與李鳳軒因債務涉訟不服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案件所為終審之判決聲請再審一案
  該案聲請人:張農山。大理院決定為:「本件由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聲請調查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原因,如系合法並具備原因,應更為本案之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代理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3月19日(二月廿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五號:宋張氏對於貴州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宋龐氏因爭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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