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四号:葛于氏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葛于氏,选定辩护人:熊垓。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五号: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陈燮三行使伪币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宋沆;被上告人:陈燮三,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维持第一审判决之效力。……。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六号:陈家瑞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家瑞、陈金坤,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七号:董维发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盗卖货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董维发,选定辩护人:熊垓。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