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九号:罗振书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张木华因争欠田产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罗振书、周子纯;被上告人:张木华,代理人:张国权。大理院判决为:“原判以认定被上告人张木华业先交给上告人周士纯卖价三百元之部分为限予以撤销,发还原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上告人其他部分之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三十号:王善庭等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姜翼林因铺产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附带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善庭、高兰亭;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姜翼林,代理人:张国权。大理院判决为:“原判除认被上告人不得请求补给工资之部分外撤销,发还原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被上告人关于请求补给工资之附带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3月18日(二月廿二日),星期三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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