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非字第六号: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甘肃高等审判厅就冶哈什木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覆判判决从刑引律错误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冶哈什木。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从刑之部分撤销,冶哈什木褫夺公权全部三十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袁励贤(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号:黄国治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二号:刘松怀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覆判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八号:樊丽泉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诬告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3月16日(二月二十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八号:张景温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于泽育因赎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一部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附带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景温;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于泽育。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山东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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