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非字第六號: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甘肅高等審判廳就冶哈什木傷害人致死案件所為覆判判決從刑引律錯誤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冶哈什木。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從刑之部分撤銷,冶哈什木褫奪公權全部三十年。……。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推事錢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書記官袁勵賢(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十號:黃國治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十二號:劉松懷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致死案件所為覆判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四十八號:樊麗泉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誣告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3月16日(二月二十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八號:張景溫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于澤育因贖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一部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附帶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景溫;被上告人即附帶上告人:于澤育。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山東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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