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推事林行规(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郑耿光(印)”。
3月10日(二月十四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十二号:仲肇兴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王勒氏因租铺纠葛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仲肇兴;被上告人:王勒氏。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十三号:王李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王钟秀因家产纠葛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李氏。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3月11日(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三号:霍佩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殴伤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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