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霍佩泉,委任辩护人:曾泽霖。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代理审判长推事高种(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袁励贤(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号:黄国治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四号:葛于氏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五号: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陈燮三行使伪币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六号:陈家瑞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七号:董维发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盗卖货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九号:赵志演等对于江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强盗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3月12日(二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一号:吴作本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厚煌因婚姻关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