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陈高春等;被上告人:关玉林等。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六十八号:阮洛振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朱葆椿因欠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阮洛振、阮玉岗;被上告人:朱葆椿。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六号:张永江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张永河因地亩纠葛案件言词辩论中所为之证据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张永江。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2月23日(正月廿九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七十五号:程日泉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赵湘亭等因田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