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2月19日(正月廿五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六十五号:姜黄氏对于山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姜先基因承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一部附带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姜黄氏,代理人:马有略(律师);被上告人:姜先基,代理人:石广垣(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上告人义子土胜仍从姜姓之部分撤销,土胜应从杜姓,上告人之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六十六号:高睦堂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黄炳传因摊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被上告人等亦声明一部附带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高睦堂、高惠林;被上告人:黄炳传等。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附带上告并予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六十七号:陈高春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关玉林等因地亩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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