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2月11日(正月十七日),星期三,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四号:秦洛仲对于直隶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与殷淮等因车道涉讼案件所为之终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秦洛仲。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一号:张王氏声请保全证据一案
该案声请人:张王氏,代理人:汪有龄(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2月16日(正月廿二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九号:廖永濂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林德锡地亩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廖永濂;被上告人:林德锡。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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