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三

  2月11日(正月十七日),星期三,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四號:秦洛仲對於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殷淮等因車道涉訟案件所為之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秦洛仲。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聲字第一號:張王氏聲請保全證據一案
該案聲請人:張王氏,代理人:汪有齡(律師)。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2月16日(正月廿二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十九號:廖永濂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林德錫地畝爭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廖永濂;被上告人:林德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廣東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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