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12月16日(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三号:湖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附带上告人赵秋生和奸和诱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湖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附带上告人:赵秋生,选定辩护人:曾泽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赵秋生和诱之部分撤销,赵秋生和奸和诱之所为仍维持第一审判决之效力。......。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四号:古坚成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窃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古坚成,选定辩护人:熊垓。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古坚成受人赠与赃物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一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五号:谭彦农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诈欺取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谭彦农,选定辩护人:孙润宇。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