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七号:吉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李芳等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八号:李子和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赌博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九号:张文广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一号:童云初对于贵州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诈欺取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2月13日(十一月十六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七十七号:周囗训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周侣云赎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周囗训;被上告人:周侣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系争田亩应让上告人回赎,诉讼费用由被上告人负担之。......。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刘世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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