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一号:童云初对于贵州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诈欺取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四号:孙彩生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行使伪币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二号:刘长海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抢劫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三号:梁权对于贵州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诬告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2月18日(十一月廿一日),星期四,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五十一号:罗福海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英传佐涉讼请求再审案件所为之驳回决定决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罗福海。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刘世瑷(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五十二号:黄桂森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徐振庭霸产涉讼案件因控告逾期所为驳回之决定决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黄桂森。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刘世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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