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六号:段常林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强盗俱发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29日(十一月初二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九号:谢张氏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谢建威因家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谢张氏等;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谢建威。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及附带上告并予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李祖虞(印)、大理院书记官刘世瑷(印)”。

  11月30日(十一月初三日),星期日,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三十号:温相臣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金宝臣等因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温相臣。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12月2日(十一月初五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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