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六號:段常林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強盜俱發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1月29日(十一月初二日),星期六下午一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九號:謝張氏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謝建威因家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謝張氏等;被上告人即附帶上告人:謝建威。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及附帶上告並予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李祖虞(印)、大理院書記官劉世璦(印)。」
11月30日(十一月初三日),星期日,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上字第三十號:溫相臣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金寶臣等因錢債糾葛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溫相臣。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12月2日(十一月初五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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