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11月28日(十一月初一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号:许利见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许利见,选定辩护人:孙润宇。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及第一审判决撤销,许利见伤害人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六个月。......。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一号:曹文昭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干涉选举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曹文昭,选定辩护人:熊垓。大理院判决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七号:杨常五等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谋杀杨晓峯身死案件所为覆判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五号:湖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易达观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八号:杨本杕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伤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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