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彭寿松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彭寿松、陈连标、翁庆安、何永保、郭小华、陈福春、郑茂春、徐镇标、陈怀忠、林汉成、刘秋元、杨福春、饶国臣处刑之部分撤销。......。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号:蓝长顺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四号:高俊峰等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开场聚赌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五号:奉天高等检察厅对于同级审判厅就蔺福结伙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六号:郭春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15日(十月十八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五号:李兰田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陈茂堂因租铺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李兰田,代理人:黄绍维(律师);被上告:陈茂堂、熙桢。大理院判决为:“上告人关于取消租约返还押租月租及赔偿耗费部分之上告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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