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彭壽松等。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彭壽松、陳連標、翁慶安、何永保、郭小華、陳福春、鄭茂春、徐鎮標、陳懷忠、林漢成、劉秋元、楊福春、饒國臣處刑之部分撤銷。......。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號:藍長順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四號:高俊峰等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開場聚賭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五號:奉天高等檢察廳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藺福結夥強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六號:郭春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1月15日(十月十八日),星期六下午一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五號:李蘭田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陳茂堂因租鋪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李蘭田,代理人:黃紹維(律師);被上告:陳茂堂、熙楨。大理院判決為:「上告人關於取消租約返還押租月租及賠償耗費部分之上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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