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二号:奉天高等检察院对于同级审判厅就王铁匠阻车分粮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11月14日(十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九号:王中山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结夥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中山,选定辩护人:刘崇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及第一审判决关于王中山主刑之部分撤销,王中山结夥强盗之所为处二等有期徒刑五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号:直隶第一高等检察分厅对于同级审判分厅就于福顺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直隶第一高等检察分厅检察官;被告人:于福顺、于俭,选定辩护人:熊垓。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于福顺伤害人致死罪宣告罪刑之部分撤销,于福顺杀人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凶刀没收,关于于俭之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五十七号:总检察厅对于福建闽候地方审判厅就彭寿松等谋杀人案件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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