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十二号:总检察厅对于对于安东地方审判厅就姜幅起杀人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姜幅起。大理院判决为:“本件非常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王国钰(印)”。
  公开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五号:胡蕙卿对于广东高等检察厅就胡蕙卿伪造私文书案件所为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胡蕙卿。大理院决定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七号:孟昭明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砍伤伊父并伊妻各身死案件所为之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八号:陈葆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和诱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2月27日(正月廿二日),星期四,大理院刑庭开庭,对下列案件进行审判。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六号:马璋对于黑龙江高等检察厅就马璋伤害人致废疾案件所为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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