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马璋。大理院决定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管字第二号:黎宗嶽对于安徽都督府因该声请人被控吞没盐款拘留都督府案件声请移转管辖一案
该案声请人:黎宗嶽。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声请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2月28日(正月廿三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六号:林其昌等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林其昌等挟嫌杀死林其东处林其昌死刑郑金栋郑亨俤各处无期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被告人:林其昌、郑金栋、郑亨俤和林春桃,上告人即被告辅佐人:林人双、郑王氏,选定辩护人:王天木。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发还福建高等审判厅更为审理……。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十三号:总检察厅对于对于广东三水县就梁忠杀人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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