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一 |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第十八号:朱化东对于本院就该呈诉人上诉韋合东所为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呈诉人:朱化东,被委托人:方震甲。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代理审判长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黄德章(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第十三号:李景荣与张鸿训房屋轇轕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庭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22日(九月十三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八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赵杨氏吸食鸦片未遂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被上告人:赵文会、赵杨氏,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九号:杨泰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枪伤齐向春身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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