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一 |
10月16日(九月初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第十二号:王守纪等与刘运昌房屋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庭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18日(九月初九日),星期五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七号:华学湅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损坏名誉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华学湅,代理人:王简,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沈家彝(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10月19日(九月初十日),星期六上午十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第十二号:王守纪等与刘运昌房屋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庭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守纪、王志荣,上告委托人:方震甲;被告人:刘运昌。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买房一部分撤销,发还河南高等审判厅更为审理……。大理院民庭 代理审判长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黄德章(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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