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一 |
10月16日(九月初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第十二號:王守紀等與劉運昌房屋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庭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0月18日(九月初九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十七號:華學湅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損壞名譽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華學湅,代理人:王簡,選定辯護人:鄧鎔。大理院判決為:「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沈家彝(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
10月19日(九月初十日),星期六上午十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第十二號:王守紀等與劉運昌房屋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庭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王守紀、王志榮,上告委託人:方震甲;被告人:劉運昌。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買房一部分撤銷,發還河南高等審判廳更為審理……。大理院民庭 代理審判長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黃德章(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