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一 |
宣告決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第十八號:朱化東對於本院就該呈訴人上訴韋合東所為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呈訴人:朱化東,被委託人:方震甲。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代理審判長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黃德章(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第十三號:李景榮與張鴻訓房屋轇轕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庭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0月22日(九月十三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十八號: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趙楊氏吸食鴉片未遂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被上告人:趙文會、趙楊氏,選定辯護人:曹汝霖。大理院判決為:「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詒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十九號:楊泰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鎗傷齊向春身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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