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一

  10月04日(八月廿四日),星期五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八号:蒋中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因妒奸杀死刘海山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蒋中,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蒋中奸通有夫之妇罪处拘役应准免之一部撤销,蒋中杀人之所为处死刑……。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高种(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九号:清泰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亏欠公款处以流刑免刑追款之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清泰,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三号:郑广德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无故扰害良民拟发极边安置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四号:张东海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因奸致伤周八儿身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08日(八月廿八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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