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一 |
10月04日(八月廿四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八號:蔣中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因妒姦殺死劉海山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蔣中,選定辯護人:鄧鎔。大理院判決為:「原判蔣中姦通有夫之婦罪處拘役應准免之一部撤銷,蔣中殺人之所為處死刑……。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高种(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九號:清泰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虧欠公款處以流刑免刑追款之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清泰,選定辯護人:曹汝霖。大理院判決為:「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十三號:鄭廣德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無故擾害良民擬發極邊安置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十四號:張東海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因姦致傷周八兒身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0月08日(八月廿八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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