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一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七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王世中刃伤孙明坤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被告人:王世中,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特字第一号:堵傅荣即王化庭施放炸弹杀人未遂一案
  该案被告人:堵傅荣即王化庭。大理院判决为:“被告堵傅荣即王化庭杀害吴炳湘未遂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一年,其未决拘留一百九十四日准抵徒刑三月零七日,尚应执行徒刑八月零二十三日。炸弹壳一个没收。……。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号:高俊保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谋杀王永才身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一号:张吉祥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窃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二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刘德春私铸铜元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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